营运车“伪装”顺风车出了事商业险拒赔没商量
借顺风车之名行营运之实,出事了还想让保险公司买单?昨日,记者从海门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与投保信息不符为由拒赔商业险,判令当事人自行承担58万余元赔偿责任。
去年8月,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冯某某驾驶的处于静止状态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某死亡、冯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公安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继承人及冯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及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8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某无固定工作,近半年来频繁往返南通、海门两地,其高频接单、跨区域营运、收取费用的行为,实质属于营运性质,与投保时申报的非营运用途不符。另查明,保险公司在电子保单中,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故不赔”的免责条款也进行加粗提示,赵某某已签字确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余元,其余58万余元损失由赵某某全额承担。
法官提醒,顺风车的核心是分摊出行成本、互助共享,其使用性质认定需结合出行需求、路线匹配度、接单频次等综合判断。公众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车辆用途,若因诚信缺失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后不仅无法获得商业险赔付,还需自行承担巨额损失,得不偿失。